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季卫东与谢长廷---师兄弟的同与异 -
发表时间:2011-08-11 16:39:54 阅读次数:543标签: 季卫东、谢长廷、京都大学
提起季卫东与谢长廷,似乎有点风马牛不相及.前者是江西的文科状元,本科毕业于北大,高考前好象担任过农村大队党委书记一职;后者是出身台湾底层,取得台湾律师考试第一名的台大学生.好家伙,文质彬彬的季老师从政时间比谢长廷还早!
二者共同点:都是聪慧过人,均相继选择日本京都大学(好象都不是首选,但后来都对京都大学感情深厚)攻读法哲学博士。
双方不同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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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是商品经济法之历史成因 -
发表时间:2011-10-07 11:31:03 阅读次数:52
强调民法为商品经济法一说为我国所特有,多引用马克思对民法的评价,即“民法是把商品经济规则翻译为法律语言。”被我国民法学者奉为经典,恰逢八十年代我国政治、经济体制双轨全面改革,彼时又逢“大经济法”观念盛行,占据着本属于民法的席位,剥夺了民法应有的发言权。
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(愚认为言过其实)的佟柔,首先提出民法是商品经济法,其徒王利明将其理论阐述为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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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主义法学需要反思和发展 -
发表时间:2011-08-12 10:53:06 阅读次数:110标签: 马克思主义法学,法理学,阶级
中国当代的法理学,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为指导,吸纳古今中外一切优秀进步的法学思想,而又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践相结合的法理学。其杰出代表,当属张文显先生主张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。
马克思主义法学,大致经过三个发展阶段:
一是十九世纪末马恩的法学思想;
二是列宁、斯大林的法学思想,他们是政治家,运用马恩的学说在俄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,经过明显的转化,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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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制社会中法的合法性意识 -
发表时间:2011-08-15 02:08:51 阅读次数:88标签: 法理,法的合法性,专制,逻辑
东方古代乃至近代的法律文化中,但凡统治者颁布法律,都要进行一番论述,以论证自己立法的合法性。
在古代统治者的眼中,立法权是由最高贵的、真理的圣神代言人排他性的掌握,而高贵者和神圣者所创制的法律当然最具真理性。
古代社会的统治者往往这样论述自己:我是人类中惟一先验地有资格作为神圣代言人的先决者,譬如商朝“天命玄鸟,降而生商”的传说;我天然地拥有高于所有其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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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道路交通安全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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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2-05-07 11:29:05 阅读次数:2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
第一节 机动车、非机动车
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。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尚未登记的机动车,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,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。
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,应当提交以下证明、凭证:
(一)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;
(二)机动车来历证明;
(三)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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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宣城中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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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2-05-07 11:20:54 阅读次数:2
为规范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,统一执法尺度,规范自由裁量权,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依据《民法通则》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侵权责任法》、《保险法》、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、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、《安徽省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民事审判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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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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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2-05-07 11:18:21 阅读次数:5
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以下简称民法通则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,结合审判实践,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:
第一条 因生命、健康、身体遭受侵害,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本条所称“赔偿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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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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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2-05-07 11:17:30 阅读次数: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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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统一执法尺度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通则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)以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、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、司法解释,
- 被告人缺席的离婚案件不可简单一判了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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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2-05-07 10:56:12 阅读次数:11
这些年来,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,几乎占到基层法庭受理案件总数的85%,在这其中,被告人缺席的大约要占到5%-8%,这些案件因一方当事人的缺席导致审理难度增大,更需慎重处理。
缺席离婚案件通常包括受理案件后被告下落不明,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的情形和被告有下落,以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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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“民事主体与民法上的人”的困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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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1-10-07 14:11:30 阅读次数:32
《民法通则》第二条,“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、法人之间、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。”
大学期间初步研习民法之时,学说见解多对本条进行批判,认为其一,“公民”为公法上之概念,没有包括外国人、无国籍人在我国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;其二,没有必要强调“平等”二字,因为主体的平等是民法固有之意,即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;其三,没有囊括非法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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